蘭州市公***資源交易中心基本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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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招標網為了進壹步規範本地區招投標人員管理,結合本地區蘭州招投標的相關內容,制定了甘肅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辦法,基本內容包括:總則、專家庫的組建、專家庫的管理與使用、評標專家的權利、義務等相關規定內容,其中監督與管理內容如下: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評審)專家在評標期間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評標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終止其評標活動,重新確定評標專家。在評標工作完成後發現評標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對評標結果造成實質影響的,評標有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對評標結果造成實質影響的,評標無效,由招標人按照規定重新組織評標。不適宜重新評標的,由招標人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評標(評審)專家的年度考核制度,對評標(評審)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和年度考核。
評標(評審)專家的年度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
考核內容包括評標(評審)專家的年度出勤率、參加培訓次數、遵紀守法情況以及本年度評標活動參加情況。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送評標(評審)專家的評價記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在評價記錄上簽署評價意見並存檔備查。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行政監督部門簽署評價意見後3日內將評價記錄送對應的專家庫管理端所在單位,由其錄入評標(評審)專家庫系統。
考核標準和實施細則,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有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評標(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認定,報省發展改革部門將其納入備選,備選期3個月。進入備選的專家不再被抽取。備選期結束,系統程序將自動對其解禁。
(壹)連續五次被抽取後均不參加評標(評審)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評審)且未事前請假的;
(三)在評標(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但未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第三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評標(評審)專家繼續教育制度和考核制度,每3年對評標專家資格重新認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終止評標(評審)專家資格。
(壹)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資源交易業務、法律知識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二)壹個年度內,2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資源交易活動的;
(三)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四)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因工作調動,不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的;
(六)因身體健康原因或年齡超過65周歲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七)經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因上述第(壹)、(二)、(三)、(四)、(七)種情形終止評標(評審)專家資格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評標(評審)專家資格。
第三十九條 評標(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法律規定處理,並在甘肅省公***資源交易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公示。
(壹)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後至評標結束前私下接觸投標單位或利害關系人的;
(二)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泄露評標(評審)有關情況且情節嚴重的;
(四)明知應當回避不回避的;
(五)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評標職責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條 評標(評審)專家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並自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理決定書面通知專家的入庫資格審查部門和省發展改革部門,與評標(評審)專家檔案壹並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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