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基本信息:
應說明雇主的實際雇員人數,其中。本地人員數、外來人員數、被征地農民工數、殘疾人數應分別說明。
2、原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執行:
員工勞動合同原件的簽署等。
3.企業變更後員工勞動關系的變化:
員工的勞動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簽訂;變更後員工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否存在勞動爭議。
4.變更勞動關系後對員工的經濟補償:
補償人員及標準,數人,累計補償費用XX元。只要妳有登記表。
壹、如何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1)工資支付的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表)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能夠證明身份的《工作證》和《服務證》;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二、認定事實勞動關系需要哪些證據?
1,工資收入證明,如工資表、工資條、工資銀行存折等。;
2.工作證和工作證;
3.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登記表等。;
4、住房公積金和社保繳納登記證明;
5、考勤記錄,如考勤表、打卡記錄等。;
6.目擊者證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