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當事人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舉報;
2、然後填寫登記表:投訴人(舉報人)姓名、聯系地址、電話,被舉報(投訴)單位的違法事實,被舉報(投訴)單位的名稱或姓名、聯系地址、郵編、電話等;
3、接著提交證據材料;
4、最後等結果。
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壹)當事人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舉報
(二)填寫登記表:投訴人(舉報人)姓名、聯系地址、電話;被舉報(投訴)單
位的違法事實:被舉報(投訴)單位的名稱或姓名、聯系地址、郵編、電話等
(三)提交證據材料
屬於受理範圍的在5個工作日受理並立案;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書面通知當事人
壹般案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檢查;案情復雜:延長30個工作日
(四)當事人按要求補正舉報、投訴材料
(五)調查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處罰,撤案、移送等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六)在7個工作日內將處理處罰決定送達被舉報(投訴)單位
二、勞動監察辦案案件流程程序
(壹)立案
1、投訴案件
接受投訴後,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於受理當日立案。
2、其他案件
通過舉報、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或專項檢查,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及時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
1、根據《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幹規定》規定的程序、措施及應履行的義務進行調查取證。
2、調查取證應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三)處理
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1、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3、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經調查、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撤銷立案;
4、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立案決定,應在立案調查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四)結案
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行政處理決定)後,應當辦理結案。如未履行,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壹)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