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仲裁的裁決,依據的是事實依據與證據支持,不要怕對方 做偽證,虛假的證據都是可以通過技術手段辨別出來的,這些不會影響勞動仲裁裁決的結果;
3、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八條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第十九條 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二十條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參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該法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