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審查受理和法院組成。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並送達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的,應當在決定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並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和開庭通知書送達被告。
3.充電。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預繳仲裁費;投訴人逾期不交或者不辦理減免手續的,予以辭退。
4.接受抗辯和反訴。被告應當在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據;仲裁委員會應當對被告的反訴申請進行審查,合議合格的,應當向申訴人收取並送達;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當事人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5.舉行審判。當事人願意庭前調解的,安排庭前調解;庭審程序:上訴和答辯、調查和質證、辯論、調解和裁定。
6.關閉該案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可以延期30日結案。調解或裁決結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撤訴或者被視為撤訴的,應當向申訴人送達同意撤訴通知書,向被告送達撤訴通知書;已繳納的仲裁費應當向銀行繳納,憑當事人的銀行收費憑證送達,並辦理退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