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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後法院強制執行對用人單位有什麽不利

勞動仲裁申請強制執行後,公司的財產會被強制執行。如果勞動仲裁通知書上面明確寫道強制執行產生利息,那就需要企業支付,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企業不能申請該地區勞動部門的“和諧企業”稱號,不能申請勞動部門頒發的各類獎章。企業失信於員工,會降低自己的口碑。

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是解決公司與員工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合法途徑。法院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和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又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會有逾期還款負面信息記錄在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被司法拘留。在仲裁案件中,如果出現不配合的情況下,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因為勞資糾紛鬧到勞動局去以後,企業就必須委托有相關法律專業知識的員工或者律師進行處理,那麽這是需要法律成本的。如果企業在相關勞資爭議糾紛中有過錯,那麽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監察大隊如果在勞資爭議糾紛中發現企業存在某些不當行為時,可以對企業進行相關罰款處罰。勞動保障局的處罰有三種,壹是改正錯誤,比如欠薪企業照發。二是企業拒絕勞動保障局的處罰,勞動保障局會與工商局配合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三是政府部門對企業負責人的處罰,壹般是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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