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仲裁裁決可以撤銷嗎?
1.可以,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8條規定了下料裁決書的撤銷程序。在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仲裁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程序首次將這壹制度引入勞動仲裁。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經合議庭審查核實,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
2.勞動仲裁的審理和裁決有哪些規定?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壹名仲裁員單獨仲裁。
第三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口頭或者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或者有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辭退。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延期與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勞動仲裁委員會壹旦受理仲裁申請,將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申請人壹旦收到書面通知,無正常理由不得缺席仲裁。但是,如果仲裁員與當事人有關系或者有利害關系,則仲裁員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