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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期間惡意變更法人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期間法人變更的,是不影響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法人僅僅是代表公司,主體依然是公司,由變更後的法人承擔責任。

企業法人是法人的壹種,是指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組織。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企業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負責人。根據《民法典》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壹不可。

(壹)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壹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壹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準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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