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號),為支持農業生產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對下列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
1,農膜。
2、生產和銷售以(“除尿素”這部分已取消)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和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企業生產復合肥產品所用免稅化肥成本占全部化肥原料成本的70%以上)。“復合肥”是指用化學或物理方法加工的含有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兩種的肥料,包括只用化學方法制成的復合肥和只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合肥料(也稱混合肥)。
3、批發零售種子、苗木、化肥、農藥、農業機械。
基於上述分析,鑒於財稅[2004]號文規定的內容已經國務院批準,應適用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因此,新規出臺前,納稅人批發零售種子、苗木、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