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力資源部:通過致電人力資源部查詢:可以致電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向其詢問關於離職證明的相關信息,如員工姓名、入職時間、離職時間、工作表現等。
2、系統查詢: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可以在所在地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進行查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離職證明可以致電原用人單位人事查詢。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離職證明,用人單位未出具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出具;因此造成勞動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