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
2、法院立案後,若找不到被告,將通過公告方式送達傳票及判決書;
3、在公告送達壹定期限後,若被告仍未出現,法院可依法進行缺席判決。
立案後法院的查找方式:
1、通過戶籍信息查詢系統查找被告的戶籍地址;
2、利用國家法院執行信息公開網發布查找公告;
3、通過公安機關的協助查詢被告的最新居住地;
4、委托有關部門或者社會組織幫助查找;
5、通過媒體發布尋人啟事;
6、向被告的親屬或者熟人了解被告的可能去向。
綜上所述,當法院在立案後無法找到被告時,原告需提供被告基本信息,法院將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相關法律文件,並在規定期限內無應答的情況下,有權作出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