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工商登記的信息是虛假的,工商局將根據情況給予以下處罰:
1.根據《公司法》第212條第二款規定,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
2.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或者營業執照。
3.構成犯罪的單位,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議通過修改法律或制定新規,運用信用監管的手段,建立失信機構(人)名單,對被核查機構(人)進行信用懲戒,彌補法律法規的不足。
第二,要承擔的後果
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或者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個人獨資企業提交虛假材料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合夥企業提交虛假材料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4.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提交虛假材料的,由登記主管機關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暫扣和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理。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職責的中介機構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前款所列人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壹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嚴重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壹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壹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其他說明
1.本罪的主體是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個人或單位。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單位犯罪適用雙重處罰。
第二,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本罪主體在執行刑事沒收前,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保障他人的民事權益,本罪不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除外。
第三,本罪是情節犯,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四、本罪與下罪的主要區別是故意和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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