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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懲戒的措施主要包括

聯合懲戒的對象為違背市場競爭準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等違法行為,被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企業嚴重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企業法人和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

聯合獎懲機制的實施對政府管理有什麽樣的作用:

壹是聯合懲戒機制具體實施情況。據了解,大多數地區聯合懲戒機制在銀行貸款、招投標、政府采購等領域發揮了作用,如清遠地區失信經營戶在辦理銀行業務及“三證合壹”業務時受到了限制;在監管領域較為接近的部門如規劃部門與住建部門,國稅與地稅,工商、質監、食藥監、法院等也實施的較為順暢,但聯合懲戒實施的廣度、深度還遠遠不夠。

二是信用信息***享運用情況來看。從縱向上看,政府上下級部門間基本實現了本系統信息數據的***享互通,如工商部門建立了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了國家、省、地方各級登記市場主體信息的全覆蓋。從橫向上看,全國各地都在探索建立部門間信息***享平臺,促進信息的***享互通。法律依據:《中國企業信用建設報告(2016)》在京發布。包括嚴重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損害社會公***利益和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等在內的四種行為,均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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