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參與機構開展企業信息聯網核查暫僅限於辦理支付結算相關業務,不得用於辦理其他業務。其中,企業相關人員手機號碼信息聯網核查暫僅限於辦理企業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相關業務。參與機構在辦理企業信息聯網核查業務時,發現客戶憑虛假證明文件辦理相關業務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律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業務處理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業務處理,進壹步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促進社會征信體系建設和反洗錢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反洗錢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是指銀行機構通過登錄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訪問公安部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身份信息系統),對個人居民身份證所記載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及照片的真實性進行核查的行為。
第三條 銀行機構可利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終端或個人征信系統終端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