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糧食統計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糧食統計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統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糧食統計的監督職能,有效組織糧食商品流通統計監督檢查,根據《統計法規檢查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糧食商品流通統計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糧食系統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糧食統計監督檢查,是指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糧油商品流通統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糧食統計質量、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全國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全民所有制糧食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糧食企業)和事業單位。第二章糧食統計法規檢查第四條糧食統計法規檢查是指國家授權的各級糧食統計機構的統計檢查員依法行使統計檢查職權,或者配合各級政府的統計監督檢查機構,根據國家統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制度的規定,對糧食系統內單位和個人執行國家統計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計機構的檢查工作受國家統計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統計檢查機構的指導,並應密切配合統計檢查機構開展本系統內的統計法規檢查。第六條各級糧食統計機構應當根據《條例》的要求,配備壹至二名專(兼)職統計檢查員(其中壹名為本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協調對本部門貫徹實施統計法規的檢查。第七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統計檢查員是糧食統計機構的專門執法人員,應當是政治素質好、廉潔奉公、熟悉糧食政策和統計業務、具有壹定法律知識的統計幹部。第八條統計檢查員由其統計機構推薦,由同級政府統計局任命,並報上壹級主管部門備案。統計檢查員在統計檢查業務上服從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並接受同級政府統計檢查機構的業務指導。統計檢查員的調動、辭退和處分,必須征得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統計局的同意。第九條統計檢查員(包括兼職)由國家統計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頒發《統計檢查證》。統計檢查員持《統計檢查證》,檢查本行政區域糧食系統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的情況,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第十條統計檢查員的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統計法、統計法實施細則、條例、辦法、制度和其他統計法規。

(二)檢查統計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查處違反統計法規的案件和行為。

(三)完成上級交辦的統計檢查任務和案件調查。

(四)依法對違反統計法規的人員或者單位進行調查核實,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處罰意見。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符合《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的人員或集體,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第十壹條統計檢查員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依法行使統計檢查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和阻撓。統計檢查員必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第十二條統計檢查員在執行統計檢查任務時,有權向被檢查單位發出《統計檢查詢問書》,被檢查單位的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必須在接到《統計檢查詢問書》後15日內如實回答。拒絕答復的,按拒報論處。第十三條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計檢查員對基層糧食管理所、倉庫、站(店)每年進行壹至二次檢查。省級和地市級每年至少組織壹次統計法規檢查。檢查的內容和重點應根據統計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和糧食統計工作的實際確定。糧食統計法律法規檢查可以與糧食統計質量檢查相結合。第三章糧食統計質量檢查第十四條糧食統計質量檢查是指對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計工作的檢查和評價。第十五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統計工作檢查制度,在每個糧食年度的適當時候開展統計工作質量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統計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第十六條糧食統計工作質量檢查包括:

(壹)執行國家糧食政策和計劃;

(二)貫徹執行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和糧食統計部門的規章制度;

(3)糧食質量統計;

(4)糧食統計基礎工作;

(五)糧食統計體系建設;

(六)糧食統計自動化建設。

  • 上一篇:昆明有哪些國有企業
  • 下一篇:物流企業服務創新開題報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