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理企業變更申請(企業營業執照發證機關)
(2)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並換發許可證(企業營業執照發證機關)
1.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加蓋公司公章);
3、公司變更登記審核表;
4.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加蓋公司公章);
5.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表(加蓋公司公章);
6.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7.股東會決議(加蓋公司公章);
8.新法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原件備查);
9.舊法人的免職證明和新法人的任職證明(加蓋公司公章)。
(3)質監局受理並更改照片;
(四)國家和地方稅務局受理和變更照片;
(五)銀行開戶許可證的受理和換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企業法人變更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本、經營期限,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企業法人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企業法人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工商登記或者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