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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公***信用信息管理條例(2020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公***信用信息管理,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營造社會誠信環境,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群團組織等(以下簡稱信息提供主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反映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以下統稱信息主體)公***信用狀況的記錄。第四條 公***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公***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公***信用信息工作的單位(以下統稱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在公***信用信息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以及公***信用信息***享平臺和“信用中國(遼寧)”網站相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信用信息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鼓勵行政機關開展市場主體守法誠信教育。適時開展標準化、規範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識和信用知識教育,提高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意識。開展誠信教育不得收費,不得作為市場準入的必要條件。

鼓勵信用行業組織、信用行業從業人員以及相關專家、誌願者通過進社區、進企業等形式,開展誠信文化宣傳和信用知識教育。

鼓勵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組織簽署入職信用承諾書,開展信用知識培訓和誠信創建活動,培育單位信用文化。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和新媒體等應當發揮輿論宣傳引導作用,弘揚誠信文化和契約精神。第二章 公***信用信息的歸集和披露第八條 公***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建立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的信息主體信用檔案。信用檔案的內容包括基礎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第九條 基礎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壹)自然人身份識別信息和職業信息;

(二)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登記註冊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以及其他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基本情況,認證認可信息,行政許可或者資質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應當作為基礎信息予以歸集的信息。第十條 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壹)違反信用承諾制度受到責任追究的信息;

(二)涉及信用的欠繳稅費信息;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信息;

(四)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的行政處罰信息,但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除外;

(五)不履行行政決定而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或者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等的信息;

(六)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

(七)經依法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第十壹條 其他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壹)受到的榮譽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參與誌願服務、慈善捐贈活動等信息;

(三)信用承諾信息;

(四)股權出質登記、商標註冊、知識產權出質登記等反映信用主體履約能力和信用狀況的信息;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公***信用信息。第十二條 省公***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信息提供主體和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公***信用信息目錄,明確各行業、各領域需要記入信用檔案的公***信用信息具體項目。

公***信用信息目錄形成後,由省公***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信息提供主體應當按照公***信用信息目錄,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供公***信用信息,並實時更新。

信息提供主體應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發現提供的信息不準確時,應當及時通報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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