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
根據文件編號。遼社保發[2004]1號,結合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
該規程將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分為社會保險登記、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個人賬戶管理、養老保險待遇審核、養老保險待遇支付等環節(以下簡稱登記、征繳、賬戶管理、待遇審核、待遇支付等環節)。
第二章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登記是參保單位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和進行業務管理的壹項基本制度。包括參保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年檢、換證等。
第壹節保險登記
第三條符合條件的單位依法申請參加社會保險時,登記環節應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保單位應填寫《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省政府或省組織部批準的文件;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4.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
5.符合參保條件的單位,提供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基金轉移聯單和參保人個人賬戶清單;
第四註冊環節審查參保單位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審核通過後,保留《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表》及上述證件復印件,建立參保人員登記資料檔案和基本信息。10個工作日內出具社會保險登記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第二節變更登記
第五條參保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單位類型、組織機構統壹代碼、主管部門或隸屬關系、開戶銀行、賬號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省社保局機關事業單位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
第六條辦理變更登記的單位應當填寫《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並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
有關部門或單位批準的變更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七條在登記過程中,對受理單位提交的《遼寧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變更相應登記事項,並在10個工作日內發放新的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第三節註銷登記
第八條參保單位發生撤銷、合並、分立、全系統轉出統籌範圍等情況。,登記環節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註銷登記手續。
第九條參保單位辦理註銷登記時要填寫《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註銷登記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主管部門批準註銷、合並或者分立的有關文件;
2.有關部門批準轉出、轉入地社保機構同意接收的證明。
第十條登記環節受理參保單位提交的《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註銷登記表》及相關材料,經核實後註銷其社會保險登記,並通知收繳、賬戶管理、待遇審核、待遇支付等環節。,處理退休(職)人員的個人賬戶記錄和待遇支付,封存其參保信息及相關檔案。
第四節年檢和換證
第十壹條登記環節每年定期進行年度社會保險登記檢查,要求參保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填寫《遼寧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年度檢查審批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2.養老保險費繳納憑證;
3.支付給雇員的工資等的詳細清單。
第十二條登記環節受理參保單位提交的資料後,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1.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上年度驗證等。;
2.參保人數的變化;
3.繳納養老保險費;
四單位養老保險費的代扣代繳等。
第十三條在登記過程中,將審核意見發送至征收、賬戶管理和待遇支付環節征求意見,並根據反饋信息確定審核結果。經審核合格的,在社會保險登記證上加蓋年檢章,滿5年的予以續保。
第十四條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遺失,要及時向登記環節申請補發證書。受理參保單位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後,讀取該單位登記檔案,審核通過後10個工作日內補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包括年度申報、月度繳費申報與核定、逾期申報與核定、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四個環節。
第壹節年度申報
第十五條征繳環節每年02+65438年底前核定參保單位下壹年度的繳費基數。參保單位應提交以下資料:
壹份《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繳費基數清單》(附軟盤);
2.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工資調整審批表;
3.勞動工資年度統計報表和支付單位月度工資總額。
第十六條參保單位報送的資料,在采集環節予以受理,經核實後留存,以便核定下壹年度的繳費基數。
第二節月度付款申報和審批
第十七條每月15(節假日順延)前,核定參保單位當月繳費金額,生成繳費明細表,出具《遼寧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核定表(當期)》,作為參保單位代扣代繳依據。
第十八條參保單位變更繳費基數,在核定月繳費基數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壹、《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人員變動表》;
㈡《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職)人員變動表》;
3.人員增減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在征繳環節,根據參保單位數量的增減情況,核定當期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出具《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當期)核定表》。
第二十條在征繳環節,根據繳費申報和核定情況,對新增參保人員及時記錄參保時間、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當期繳費基數等信息。對中斷或終止支付的,記錄中斷或終止支付的類型、日期和原因,通知賬戶管理、待遇審核、待遇支付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節償還申報審批
第二十壹條征繳環節應當根據基本養老保險欠費賬戶建立欠費數據信息,填寫《遼寧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款通知書》,通知參保單位繳納欠費。
第二十二條對於因籌資困難不能足額繳納欠費的參保單位,征繳環節應與其簽訂繳費協議。
第二十三條參保單位根據《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通知書》或繳費協議進行繳費。
第二十四條繳費環節核準參保單位補繳基數後,按規定生成應繳金額、滯納金及利息,並出具《遼寧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繳費)審批表》。
第四節養老保險費的征收
第二十五條參保單位憑社保局開具的《遼寧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審批表》(當期和逾期)到財政部門辦理繳費手續。收款環節根據財務部提供的付款收據辦理。
第四章個人賬戶管理
根據《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遼勞社發[2006 54 38+0]48號)、《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於進壹步規範和完善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3]40號)和《關於在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有關問題,
第壹節會計和簿記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首次繳納保險費時,賬戶管理環節根據歸集環節傳遞的信息,如《遼寧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繳費人員變動表》、《遼寧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繳費人員基本信息表》等,為其建立個人賬戶。
第二十七條賬戶管理環節根據歸集環節傳輸的到賬信息,記錄個人賬戶每月的活期賬戶金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按時間順序滾動分配,補足個人賬戶金額。
第二十八條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退休人員,賬戶管理環節將根據待遇審批環節核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情況,按月減少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二十九條賬戶管理環節根據繳費人當年賬戶金額和繳費月份計算個人賬戶利息,結合歷年累計繳費本息存儲額進行結轉,記入個人賬戶。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余額進行年終計息和結轉。
第二節轉入
第三十條參保人員轉移時,賬戶管理環節收到歸集環節傳輸的《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繳費人員基本信息表》及相關材料後,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第三十壹條同壹統籌範圍轉移的,賬戶管理環節僅根據歸集環節傳遞的信息,對被保險人所屬單位等基礎信息進行相應變更。
第三十二條跨統籌範圍轉移的,賬戶管理環節審核轉移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表,確認轉移資金正確到賬後,繼續記錄個人賬戶。
第三節轉出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轉出的,賬戶管理環節收到歸集環節傳輸的繳費人減少信息後,為其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需要以下證書和材料:
1.身份證件;
2.轉移地社保機構同意轉移的證明;
3.跨統籌範圍轉移的,需提供社保機構轉入銀行的名稱、戶名、賬號。
第三十四條賬戶管理環節審核參保單位和個人繳費記錄,確認個人賬戶記錄。有欠費的,按規定補繳後,賬戶管理環節為轉移人員出具《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基金)轉移表》和《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錄表》。
1.在統籌地區內轉出的,轉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檔案,同時反饋征繳環節。
2.跨統籌地區轉移的,將《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基金)轉移表》發送至財務管理環節辦理基金轉移手續。根據理財環節反饋的資金轉出信息,封存個人賬戶信息,同時通知收款環節。
第四節支付中斷和支付賬戶恢復處理
第三十五條繳費中斷的,賬戶管理環節根據來自征繳環節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人員增減變動信息,確認個人賬戶記錄,封存個人賬戶,按月計息。
第三十六條參保人中斷繳費進行後續繳費的,賬戶管理環節根據征繳環節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人增減信息和《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繳費人基本信息表》,確認原個人賬戶記錄信息,恢復個人賬戶記錄。
第五節支付賬戶終止處理
第三十七條終止繳費的,賬戶管理環節根據征繳環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人增減信息確認個人賬戶記錄,打印《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錄表》。
第三十八條退休(職)人員,賬戶管理環節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數額,並將《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備案表》發送至待遇審核環節。審核無誤的話,個人賬戶會被封。
第三十九條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達到退休年齡、因公死亡、出國定居、離休(職)人員死亡等情形。,賬戶管理環節根據征繳環節和待遇審核環節傳遞的相關信息,核定個人賬戶壹次性支付金額,打印《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核定表》,傳遞至待遇審核環節審核,然後註銷其個人賬戶。
第四十條賬戶管理環節應當每月對中斷或終止支付的情況進行統計和清理,並設立標誌。
第六節對賬
第四十壹條賬戶管理環節每年向參保單位或個人發送《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並通過公示、公告等形式提供會計信息。
第四十二條參保單位和個人對《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無異議的,賬戶管理環節要求其簽字確認。
第四十三條參保單位或個人對《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有異議的,賬戶管理環節應與征繳環節進行復核核對。確需調整的,應按程序報批後進行修訂,保留調整前的記錄,並將審核結果告知參保單位或個人。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審計
待遇審核環節包括退休(職)待遇審核、待遇調整審核、壹次性待遇審核、供養直系親屬待遇審核等。
第壹節離退休(職)待遇審核
第四十四條待遇審核環節對下列人員的養老待遇進行審核:
符合正常退休(職)條件的人員;
(二)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
3.符合遼人發[2003]17號文件要求的人員;
新參保單位參保前已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人員。
第四十五條參保單位應當在上述人員出現後30日內,到待遇審核環節辦理待遇審核手續,填寫《遼寧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身份證件;
2.戶口本;
3.被保險人檔案;
4.申請提前退休的人員應提供其他相關材料(如退休人員醫學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十四條三類人員還應提供省人事廳認可的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第四類人員還應提供離退休(職)證明材料原件。
第四十六條待遇審核環節核實參保單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必要時與本人見面。審核通過後,按照有關規定計算養老金發放標準,並在《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審批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及時記錄離退休(職)人員信息,告知征繳環節。
第四十七條待遇復核人員對養老金計劃和支付標準進行復核,然後加蓋復核專用章,並提交部門領導簽字。參保單位應將審核後的材料報送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批。
第四十八條在待遇審核環節,根據審核後的《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離職)人員變動表》和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後的退休(離職)人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相關信息,建立退休(離職)人員檔案。
第2節治療調整的審查
第四十九條國家規定統壹調整離退休(職)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待遇審核環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建立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臺賬,發送至待遇支付環節。
第五十條退休(職)人員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金額有異議的,在申請復審時,將對待遇復審環節進行復審。復查後,將結果通知參保單位或個人。如有調整,應及時通知待遇支付環節,並保留重新審核修改記錄。
第三節壹次性治療的審批
第五十壹條參保職工繳費年限不滿10年達到退休年齡、因工死亡、出國定居、退休(職)死亡後,參保單位應當在待遇審核之日起30日內申請壹次性待遇,並提供以下證明和材料:
1.身份證件;
(2)出國(境)定居的,提供出國(境)證明和銷戶證明;
3.死亡的,應當提供死亡證明。
第五十二條待遇審核環節接受參保單位提交的資料。審核通過後,將相關信息傳送至賬戶管理環節,收到賬戶管理環節反饋後,審核《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審批表》。如果審核無誤,則發送到待遇支付環節。
第五十三條申請人對壹次性待遇金額有異議的,在申請復檢時,將對待遇復核環節進行復檢,並將復檢結果通知參保單位或個人。確需調整的,應當及時通知待遇支付環節,並保留復核修改記錄。
第四節退休(職)人員死亡後領取相關待遇審批。
第五十四條退休(職)人員死亡後,參保單位應在30日內為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申請喪葬費、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填寫《遼寧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參保退休(職)人員死亡後領取相關待遇審批表》、《遼寧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參保退休(職)人員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審批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退休(職)人員死亡證明;
(2)供養直系親屬的身份證明和與死者關系的證明;
3.供養直系親屬的經濟收入。
第五十五條待遇審核核實上述信息無誤後,核定待遇標準,在《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職業)死亡後領取相關待遇審批表》和《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職業)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審批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並將相關信息發送至待遇支付環節。
第五十六條申請人對核定待遇金額有異議的,在申請復檢時,將對待遇復核環節進行復檢,並將復檢結果通知參保單位或個人。如有調整,應及時通知待遇支付環節,並保留重新審核修改記錄。
第六章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
待遇支付環節包括離退休(職)人員待遇支付、個人賬戶余額壹次性支付、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相關待遇支付、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
第壹節離退休(職)人員待遇支付
第五十七條待遇支付環節收到新的離退休(職)人員待遇審批信息後,應及時將離退休(職)人員養老金支付相關信息發送給發放機構,由其為離退休(職)人員發放養老金。
第五十八條在待遇支付環節,根據上月的待遇記錄和待遇審核環節新增退休人員(崗位)的待遇、待遇調整、壹次性待遇、待遇復核等相關信息,建立當月退休人員(崗位)養老金支付月賬戶,生成支付數據和《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核定匯總表》。
第五十九條在待遇支付環節,養老金支付數據和《遼寧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核定匯總表》同時發送至財務管理環節和繳費機構,定期接收繳費機構的繳費信息,核對繳費情況。
第二節壹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和退休(職)人員
死亡後相關福利的支付
第六十條待遇支付環節根據《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核定表》、《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後領取相關待遇核定表》、《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核定表》,生成壹次性待遇支付信息和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支付信息,發送至財務管理環節進行支付。
第六十壹條待遇支付環節根據財務管理環節反饋的支付信息,建立壹次性待遇和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支付賬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補助費按月發放,並按本章第壹節規定的程序支付。
第三節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證明
第六十二條在待遇支付環節,對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職)人員和按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進行定期認證,並向享受待遇的人員出具資格認證通知書,明確認證時間和方式,要求提供以下證明和材料:
1.退休人員的身份證件和生存證明;
直系親屬領取生活補貼人員的身份證件和生存證明。
第六十三條上述證明應在待遇支付環節進行確認。對於居住在同壹城市的退休(職)人員,可以委托街道進行認證,異地居住的,可以委托當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調查認證。
第六十四條根據資質認證,在待遇支付環節進行相關處理:
壹對死亡和失蹤的人應停止;
(二)被勞動教養人員停發工資;
3.對未按規定通過資質認證的,暫停支付,在提供符合要求的證明後恢復支付。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參保單位或個人填寫的原始表格和各業務辦理環節傳遞信息的表格,必須由經辦人、負責人、審核人、復核人和主管領導簽字蓋章,並註明日期。各業務環節要按有關規定整理檔案,妥善保管。
第六十六條本細則由遼寧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遼寧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200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