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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綠色建築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綠色建築現代化、集約化、區域化發展,加快建築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資源節約利用,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綠色建築相關的規劃、建設、運營、改造以及對綠色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引導激勵等活動。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綠色建築發展,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綠色建築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第四條 省、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築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稅務、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綠色建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綠色建築發展規劃,並依法安排綠色建築資金,用於支持綠色建築發展。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推廣和宣傳教育,促進綠色建築技術進步與創新。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相關知識納入相關從業人員培訓內容,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對在綠色建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應用在綠色建築上的材料和設備的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城鎮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規劃內容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綠色建築標準,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農村自建住宅除外),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建設。第十條 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築等級要求,明確工程選用綠色建築技術以及投資、節能減排效益評價等內容。

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應當載明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第十壹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要求。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綠色建築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境保護等信息。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售樓現場明示綠色建築等級及主要技術指標等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節能、節水、節地、節材信息和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等內容。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設計,提供綠色建築專篇。項目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施設備應當符合綠色建築標準要求。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建築應當安裝建築用能、用水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並進行民用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

鼓勵新建居住建築和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民用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第十四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出具審查合格證書。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綠色建築專項施工方案,並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水源利用設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施設備。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減少廢棄物排放、減少噪聲汙染和防治揚塵等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措施。防治揚塵所需費用納入工程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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