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守法、履約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包括公***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
公***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等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反映信用主體公***信用狀況的記錄。
市場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在生產經營、行業自律管理等活動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反映信用主體市場信用狀況的記錄。第四條 社會信用建設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治、信息***享、獎懲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應當建立社會信用建設工作聯席會議機制,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建設工作。社會信用建設工作聯席會議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貫徹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
(二)推進信用建設領域改革創新,指導解決突出問題;
(三)完善和強化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四)加強政務、司法等重點領域信用建設;
(五)提升信用信息平臺壹體化建設水平;
(六)研究決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六條 省、市、縣應當確定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日常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擬訂和組織實施社會信用建設規劃與年度計劃;
(二)組織制定社會信用管理制度和標準規範;
(三)組織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四)監督、考核有關部門和單位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情況;
(五)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行業開展信用建設,推動企業事業單位實施信用管理;
(六)推進公***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加強信用信息征集、發布和使用管理;
(七)培育發展信用服務業,依法開展信用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推動對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加強指導和監督;
(八)組織協調誠信宣傳、信用教育、信用管理和服務人才培訓;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社會信用管理職責。第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本行業、本領域的信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落實社會信用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和社會信用主管部門交辦的社會信用建設工作任務,主動接受其監督;
(二)制定行業、領域信用管理制度;
(三)記錄、歸集、***享和公開公***信用信息;
(四)認定信用主體信用狀況;
(五)對信用主體實行分級分類監督管理;
(六)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七)辦理異議處理、信用修復;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社會信用管理職責。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八條 歸集、采集、披露、使用社會信用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客觀、關聯、公正、審慎的原則,確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公***信用信息工作的單位(以下統稱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在社會信用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信用信息的歸集、***享、應用服務以及信用信息***享平臺和信用網站建設、運行保障等相關工作。第十條 公***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公***信用信息目錄包括全國公***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信用信息補充目錄。
省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參照全國公***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結合本區域實際,制定公***信用信息補充目錄,提請省社會信用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審定後向社會公布,並根據基礎目錄更新情況和工作需要適時更新。公***信用信息是否公開、***享及其範圍,公示、保存期限等,應當在補充目錄中予以明確。第十壹條 公***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包括下列信息:
(壹)公***管理和服務中客觀反映信用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
(二)在接受公***管理和服務過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諾信息以及信用承諾履行情況信息;
(三)受到表彰獎勵以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見義勇為等信息;
(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仲裁文書以及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中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信息;
(六)拒不繳納稅款、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七)違法違規提供虛假資料、隱瞞事實真相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信息;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