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民政、衛生、工商、稅務、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 *實有人口相關的服務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實有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確定實有人口管理人員,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實有人口基礎信息采集等相關服務的管理工作。六條實人口服務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公共預算。第七條與實際人口基本信息登記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實際人口登記義務。其履行人口登記義務的情況應當依法納入信用評價體系。
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在實際人口服務管理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第八條我省戶籍人口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進行戶口登記,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新生嬰兒應由戶主、親屬和受撫養人進行登記;
(二)公民死亡的,戶主、親屬、被贍養人和鄰居應當申報死亡登記;未申報登記的,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經調查核實後,予以註銷戶口;
(三)戶口遷移,由本人或戶主申報遷出和遷入登記;
(四)應征服兵役的,由本人、戶主申報,註銷戶口;
(五)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更正的,由戶主或本人申報變更或更正登記。第九條暫住人口擬在居住地居住1個月以上的,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申報辦理暫住登記。
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接受公安機關的委托,開展與實有人口相關的服務管理工作。第十條流動人口擬在我省居住1個月以上的,應當自到達我省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在讀且未滿16周歲的人員,不需要辦理居住證,自願辦理的除外。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只辦理居住登記,不申領《居住證》:
(壹)旅館負責對入住旅館的人員進行登記;
(二)住院病人由醫院登記;
(三)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或者培訓的人員,由學校、培訓機構進行登記;
(4)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員,由救助站進行登記。
前款所稱負責登記的機構或者單位應當定期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送登記信息。第十二條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相關居住證明等材料。第十三條《居住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7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居住證》發放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變更登記。
居住證有效期分為1年、2年、3年,流動人口自願選擇有效期。《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延期。
居住證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居住證的申領、變更登記、延期、補領、換發均免費。
本辦法實施前已申領居住證的,可免費換領有效居住證,其居住期限連續計算。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口、職業中介服務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職業中介服務、房屋中介服務機構為承租人提供房屋中介服務、房屋合法使用人直接出租房屋的,應當登記相關人員的實際人口基本信息,並自登記之日起7日內將信息報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