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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63號)規定:“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規定:“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並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第三條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第八條 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二)財務報表;(三)備案事項相關資料;(四)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五)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並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六)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根據《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調整納稅人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號)規定:“……
三、報送期限 (壹)自2013年6月1日起,納稅人報送的2013年度及以後所屬期財務報表均應按2013版財務報表報送。……(四)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年度匯算清繳時,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49號)規定:“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