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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有什麽規定

黨政幹部配偶、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違反了黨政幹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影響了黨政幹部的形象,容易滋生腐敗。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湖北省紀委、中***湖北省委組織部《關於切實解決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和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突出問題的通知》(紀發[2007]15號)文件精神,進壹步規範黨政幹部及其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的行為,制定本規定。壹、黨政幹部要嚴格執行不得經商辦企業和違規在企業兼職或從事中介活動謀取非法利益的規定。二、黨政幹部配偶、子女不準以任何形式參與礦山(煤、銅、錳、鐵、陶土、河砂等采掘業)、民爆物資等經營活動。三、黨政幹部配偶子女不準在該黨政幹部管轄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及相關代理、評估、咨詢等有償中介活動。四、黨政幹部配偶子女不準從事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業和洗浴按摩等行業的經營活動。五、黨政幹部的配偶、子女及配偶不準從事與該黨政幹部管轄業務相同或可能與公***利益發生沖突以及不符合規定的某些特種行業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六、黨政幹部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黨政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近親屬從事賓館、酒店、茶樓、美容美發等服務業的,該黨政幹部所在單位和直管單位的公務接待不得安排到這些場所進行消費。七、黨政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辦的賓館、酒店、茶樓、美容美發室等營業性場所,發生賣淫、嫖娼、賭博等違紀違法行為的,除由公安機關實施處罰外,還要追究該黨政幹部的紀律責任。八、凡黨政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事經商辦企業或投資入股辦企業活動的,黨政幹部本人要作為重大事項按規定進行報告,並在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中說明,接受組織和幹部群眾的監督。九、中央和省制定的關於廳局級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配偶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的具體規定適用於我市黨政幹部。十、黨政幹部及其配偶、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的,黨政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應退出可能與公***利益發生沖突的行業,或者該黨政幹部辭去現任職務或組織責令該黨政幹部辭職、對其工作進行調整,或按有關規定給予該黨政幹部紀律處分。對黨政幹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活動謀取利益的,壹經查實,從嚴懲處。十壹、本規定適用於全市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中央、省在永單位的黨員、幹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參照本規定執行。十二、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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