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BOT國際投融資方式的內涵
BOT(建設BOT(建設-運營-移交)
建設-運營-移交
它是指基礎設施建設的壹種方式,也是私人機構參與基礎設施開發和運營的壹種方式。
BOT結構特別適合提供社會產品或服務的項目,如交通或能源項目。
(二)BOT的特點
1.主體的特殊性
其法律主體壹方面是東道國政府的主管部門,另壹方面是外國私人投資者。
2.這非常冒險
從與東道國政府談判、可行性研究到最終結束商業周期,時間跨度往往達到幾年、幾十年甚至更長,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許多風險,如政策變化、貿易和金融市場變化等等。
商業風險
政治風險
3.到期後將授權移交給政府。
BOT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將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壹般不允許轉讓和轉讓。
4.政府是項目成功的關鍵角色之壹。
BOT項目的實施是壹個非常復雜的任務和過程,它涉及到許多關鍵的利益相關者,需要他們之間良好的協調與合作。例如:投資者、政府、股東、承包商、貸款人、項目產品的用戶、保險公司等。
5.投資規模大,運營周期長。
BOT項目壹般是由許多國家的十幾家或幾十家銀行或金融機構組成銀團貸款,然後由壹個或幾個承包商組織實施。從與東道國政府談判、可行性研究,到商業周期結束,時間跨度往往達到幾年、幾十年甚至更長。
6.這個項目很難
每個BOT項目都有自己的特點,壹般沒有先例可循。每個項目都是壹個新課題,必須從頭開始研究。
7.要求所有各方充分合作。
BOT項目的規模決定了參與者的數量眾多,這就要求所有參與者都參與風險分擔和管理。
參與BOT項目的各方只有通力合作,才能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和按時完成。
8.BOT項目壹般不能直接創匯,但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實行不同程度的外匯管制。壹旦東道國國際收支惡化,加強外匯管制將嚴重影響投資者的資本流動和還款能力。
二、BOT項目運作
BOT項目壹般有四個步驟:
第壹步:
項目發起人成立專項項目公司(project company),專項公司與所在國政府或相關政府部門達成項目特許權協議。
第二步:
項目公司與建築承包商簽訂建築合同,並由建築商和設備供應商的保險公司提供擔保。專業公司與項目運營承包商簽訂項目運營協議。
第三步:
項目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貸款協議,或與出口信貸銀行簽訂買方信貸協議。出口信貸銀行為商業銀行提供政治風險擔保,而貸款方由項目本身的資產擔保。項目本身可以作為擔保的資產包括:銷售收入、保險、特許經營協議和其他項目協議。
第四步:
進入運營階段後,項目公司轉讓項目收入(例如,根據銷售合同取得的銷售收入和道路、隧道、橋梁的通行費等。)到擔保信托。擔保信托會用這部分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
第三,BOT項目融資的效果
(壹)BOT項目融資的積極效應
l、從政府的角度來說,BOT可以減輕財政負擔,把基建省下來的資金用到其他政府項目上,這樣在政府資源不足的情況下,事情可以做得更好。
2.從承包商的角度來看,在建築市場低迷時期,政府銀行和財團的興趣可以被BOT激發,創造項目投資機會,從而緩解承包任務來源不足的問題。
3.BOT項目為銀行、金融機構和私人財團提供了良好的投資機會。
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額大,回收期長,其投資強度超出了單個銀行、金融機構或私人財團的能力或意願。
通過采用BOT,這些金融機構和私人財團可以以股份或貸款的形式集中資金投資於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收益往往十分可觀。
(二)BOT項目融資的負面效應
l、BOT投資方式使政府陷入兩難境地:
國家要持股,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國家股太多,非國有投資者失去興趣;為了調動私人部門的積極性,國家不控股,失去對BOT項目的控股權會導致私人壟斷等行為。
2.私營部門追求利潤目標,以實現經濟效率為原則;但是,基礎設施項目往往有實現公平目標的要求,這兩個方面是矛盾的。
3.BOT涉及眾多而復雜的經濟主體,協調多個經濟主體的利益相當困難,而政府作為經濟主體而非仲裁者的參與增加了協調的難度。
4.從政府的角度來看,由於BOT項目授權協議和相關法規的約束,應對的靈活性較差。
5.任何壹個BOT項目,投資額都是相當大的,相對授權期也是比較長的。對於投資者來說,回收期也長,投資風險高,對投資者構成了劣勢。
6.外商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提出利潤盡可能多、投資風險盡可能小的方案,試圖由我國政府來承擔許多本應由投資者承擔的風險,從而造成了提出談判的項目多,但談判成功並付諸實施的項目少的局面。
第四,BOT的歷史沿革
BOT模式其實已經用了幾個世紀了。基礎設施和公共項目是資本高度密集的項目,通常由政府壟斷。早在歐洲17和18世紀,私人投資就出現在壹些運河和橋梁的建設中。
17世紀,英國政府允許私人建造燈塔。經政府批準,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燈塔所需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只收取通行費。特許經營權到期後,政府將收回燈塔,交由政府所有的領航協會管理,繼續收費。到1820,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在當時,這種BOT投資方式在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
在18世紀後期和19世紀後期的歐洲國家,政府廣泛利用私人機構的力量投資、開發和運營公路、鐵路、運河等公共基礎設施,特別是在歐洲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中,私人機構發揮了重要作用,倫敦和巴黎的供水由私人公司承擔。
兩次世界大戰後,基礎設施建設主要由政府機構承擔,給政府帶來了沈重的負擔,尤其是那些缺乏資金的發展中國家,更難以滿足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的資金。
從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世界經濟形勢逐漸發生變化。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BOT這種投資方式正式登上了經濟舞臺。
1984年,時任土耳其總理奧紮爾首次提出BOT壹詞,欲以BOT方式建設電廠。
英法海底隧道、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澳大利亞悉尼灣隧道等。
4.緩解資金短缺;
5.提高市場化程度;
6.提高管理水平和運營效率;
7.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
第二,BOT已成為中國利用外資的壹種方式
BOT不同於傳統的“外資”企業投資。
第壹個項目
1995年5月,廣東來賓B電廠獲得國家計委批復,全國首個BOT融資項目廣東來賓B電廠正式簽約。該項目於1997年5月獲得資助,於上世紀建成投產。
第二個項目
來自1995 165438+10月,上海市水處理廠。
自6月1995 11起,公司開始籌集5400萬美元銀團貸款用於項目建設。
第三個項目
它是河北省保定市附近的壹個丁曲熱電廠,總投資165438+4億美元。
第四個項目是深圳電站項目,由亞洲電力公司承建。
第五個項目是廣州輕軌二期。
第六個項目是武漢城市鐵路項目。
在1996和1997中,國家計委批準了幾個大型BOT項目來吸引外資。
第十個五年計劃時期-第十壹個五年計劃時期。
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投資約1萬億元,其中政府投資約占2000-3000億元,7000-8000億元需要通過貸款、利用外資和社會投資解決。
在這種情況下,通過BOT方式融資引起了政府相關部門和運營商的重視。
第三,中國企業在海外開展BOT項目。
(壹)“走出去”戰略與海外BOT發展
2000年——“走出去”戰略
BOT作為國際工程承包市場上壹種主要的資本承包方式,中國公司必須進行探索和實踐。
BOT項目可以帶動更多的國內單位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促進國家“走出去”戰略的更好實施。
(二)海外BOT對中國企業的促進作用
1.該項目可以促進中國公司提高能力和人員素質,促進中國公司規模擴大和升級,從而形成快速發展的局面。
2.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綜合管理水平,特別是資本運營能力,培育真正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跨國企業。
(三)中國公司今後發展BOT項目的前提條件
1.目前國內銀行不能接受項目合同作為融資擔保,貸款需要公司擔保,與國際上普遍接受BOT合同作為項目融資擔保的做法相差甚遠。
2.中國資本市場運作能力相對較弱。
資本市場對投資風險的識別、評估和分擔有嚴格的要求和程序。中國識別、評估和分擔投資風險的能力不足。
3.中國公司的管理體制也阻礙了中國公司。
遇到BOT項目,主要考慮的是客觀困難,有明顯的畏難情緒和平等、依賴、重要的思想。
這個問題只有隨著國有企業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才能得到解決。
4.有成熟融資渠道和銷售渠道的公司運作。
不是每壹個國際大公司承建的BOT項目都能成功。國際大公司跟蹤BOT項目,只有三四個項目能成功。BOT項目涉及面廣,需要各方面的配合。BOT項目的組織者、出資者、建設者、設備供應商需要各方合作。
5.有針對性地選擇BOT項目的國家、行業和項目。
在選擇項目東道國時,需要考慮該國與中國的經濟和外交關系,最好是與中國有地緣優勢的國家。另外需要註意的是,選擇的項目類型要與自身優勢相適應。
6.有目的地培養和儲備實施BOT項目所需的人才。
BOT項目是承包工程的最高形式,對項目經理的要求非常高。它需要精通各方面、具有綜合素質的人齊心協力,才能保證項目實施的成功。
BOT項目需要商業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他們:
熟悉國際資本市場的遊戲規則;
熟悉項目所在國家的市場營銷;
熟悉工程分包市場的運作;
熟悉項目建設管理;
必須有很強的項目操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