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補貼對象 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返鄉農民工,以及市內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學生、服務基層項目的大學生、畢業 5 年內處於失業狀態的高校畢業生(含國家承認學歷的留學回國人員,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以下簡稱“大學生”)、吸納就業的創業人員。(二)申報條件1.就業困難人員創業補貼。對首次(即 2018 年 11 月 15 日前從未創過業,之後創業的為首次,下同)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放寬至6 個月),給予壹次性創業補貼。 2.返鄉農民工創業補貼。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正常運營6個月以上的返鄉農民工,對首次創業以其他方式依法設立、免於註冊和登記創辦的創業實體(包括符合條件的“網店”和農業職業經理人等)正常經營 1 年以上的返鄉農民工,給予壹次性創業補貼。 3.大學生創業補貼。對大學生在我市高校各類創新創業平臺或地方建立的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內領辦且正在孵化的創業項目,以及在我市通過工商註冊、民政登記,或以其他方式依法設立、免於註冊和登記創辦的創業實體(包括符合條件的“網店”和農業職業經理人),給予壹次性創業補貼。 4.在校大學生創業擔保貸款貼息。領辦創業實體(不含“網店”和農業職業經理人)的在校大學生,在按規定獲得額度不超過 20 萬元、期限不超過 3 年的創業擔保貸款後,可向其就讀高校所在地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貼息。 5.大學生創業吸納就業獎勵。大學生創辦創業實體吸納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吸納就業(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人數,給予創業吸納就業獎勵。 6.創業吸納就業補貼。瀘州市轄區內創業的人員(不受戶籍人員身份限制),新創辦企業或經濟實體成功滿 1 年不滿 3 年,吸納安置勞動者並提供有效材料,給予壹次性創業補貼。其中大學生創業吸納就業獎勵政策只能選擇上壹條或本條享受。 (三)補貼標準和辦理方式 1.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和返鄉農民工創業補貼。 補貼標準:給予 1 萬元壹次性創業補貼。 創業者向創業所在地區縣就業服務經辦機構提出申請,進行審核、公示後按規定進行補貼。 2.大學生創業補貼。 補貼標準:每個創業實體或創業項目給予 1 萬元壹次性創業補貼。大學生可同時申報創業項目補貼和創業實體補貼,但每人只能申報並享受壹次,其中創業項目不得超過 10 個,創業實體只能為 1 個。 高校創新創業平臺內的,由各高校負責受理,會同所在區縣及以上就業服務經辦機構負責審核和公示;高校創新創業平臺外的,由創業所在地區縣就業服務經辦機構受理、審核和公示。 3.大學生創業吸納就業獎勵。 獎勵標準:招用 3 人(含 3 人)以下的,每招用 1 人獎勵 2000 元; 招用 3 人以上的,每增加 1 人獎勵 3000 元,最高獎勵總額不超過 10 萬元。 創業者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區縣就業服務經辦機構提出申請,進行審核、公示後按規定進行獎勵。 4.在校大學生創業擔保貸款貼息。 貼息標準:給予不超過 3 年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 獲得創業擔保貸款的在校大學生可向其就讀高校所在地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貼息。 5.創業吸納就業補貼。 補貼標準:瀘州市轄區內創業的人員(不受戶籍人員身份限制),新創辦企業或經濟實體成功滿 1 年不滿 3 年,吸納安置勞動者並提供有效印證材料,按每吸納 1 人給予 1000 元壹次性創業吸納就業補貼,最高補貼 5 萬元。 創業者向創業所在地區縣就業服務經辦機構提出申請,進行審核、公示後按規定進行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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