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在經營、辦公場所,設置用於表示名稱、字號、標誌的標牌、燈箱、霓虹燈、文字符號、實物模型等的行為。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與城市人文特色相結合,與城市景觀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鼓勵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創新,提升城市戶外廣告藝術化水平。第五條 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信息系統,並及時更新信息。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市、區縣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處理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監督管理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項和突出問題。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日常巡查工作,發現違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規定的,按執法權限予以查處;無權查處的,及時告知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 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劃分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相關工作。第八條 廣告、傳媒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優化行業服務,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第九條 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等突發事件時,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根據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及時發布應急和預警信息。第二章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第十條 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禁設區、控制區、展示區;
(二)戶外廣告設置布局、總量、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形式、規模、色彩等基本設置要求;
(四)公益廣告設施設置比例及布局。第十壹條 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根據有關國家標準、行業規範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導則。第十二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導則,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采取聽證會、論證會或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專家、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律師協會意見,並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不少於30日。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導則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及監督管理的依據,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在政府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門戶網站長期公開。第三章 戶外廣告及招牌設置規定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
(五)市、區縣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第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規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以及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導則規定,設施安裝應牢固、安全;
(二)設置地點、形式、規格應當與街區、建(構)築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三)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許可位置、形式、規格設置;
(四)應當在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右下角公示設置許可證號、日常維護責任人及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