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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題:商法在中國的起源及歷史沿革(包括古代、近代、現代)

商法的歷史發展與獨立成因

商法,又稱商事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中商事交易主體及商事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關於商法的起源,現代大多數民商法學者通常認為,近代商法實際上形成於中世紀地中海沿岸的壹些自治城市,其最早的形成是商人習慣法,即商人法。

(壹)中世紀的商法

商人習慣法是商法的最初形式,但這壹制度的形成有著特定的社會根源④。中世紀的歐洲(約395—1500)處於封建專制統治之下,商品經濟極為潺弱,主要表現為自已自足的手工業經濟,同時也是農業社會。11世紀後期,以農為本的歐洲進入了發展時期,伴隨著十字軍東征的勝利,使歐洲大量的剩余商品湧向東方市場,商品經濟開始迅速發展活躍。這種東西方貿易的發展促進了地中海海上貿易的發展和地中海沿岸的壹些新興城市的商業貿易的繁榮,隨著地中海沿岸城市的成長,行業分工細化和商品交換的進壹步發展,產生了調整商人內部經濟關系的自律組織——商會。此間,數個單壹的商人基於***同的經濟利益關系已成為眾多階層中的壹個獨立階層,他們迫切需要對其利益給以法律上的保護,以實現商業發展和商事交易的自由。然而,中世紀的歐洲大陸實際上仍是處在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很多商業城市的貿易狀況與封建法制的實際狀況,極端的不協調,有關保護商業活動的壹系列條件均缺少必要的法律反映,許多國家的法律甚至對商人還加以種種歧視。正是貿易發展與封建法制處於尖銳的矛盾鬥爭之中,商會不得不另立規範以求發展。在商會自身的發展中,逐漸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權和裁判權,有條件的利用商事生活習慣訂立自治規範,並實施於本商會內,於是該種規範經11世紀至14世紀實行數百年後,終於形成了中世紀商法,即商人習慣法。

(二)近代商法

近代商法是以中世紀商人習慣法為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進入16世紀後,孕育已久的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開始萌芽,並顯示出了蓬勃的生機,與此相比,歐洲壹些國家的封建割據勢力日漸衰落,這促使統壹的民族國家逐步形成。與此相適應,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寺院法開始被廢棄,這就形成了民族國家制定統壹法律和商人習慣法向成文法轉變條件,新生資產階級必然首先要關心制定自己的法典,以保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在這壹形勢下,歐洲的德國、法國率先開始了本國商事法律統壹運動。與此同時,同處歐洲的英國和其他歐陸國家也制定了商事法,由此推動了國家公力幹涉促使“商法國民化”的過程。

(三)現代商法

18世紀末期,資產階級革命在歐洲如火如荼並逐個成功,封建專制的社會關系被徹底粉碎,整個社會隨之發生了根本變革。保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推動商事活動,促進統壹完整的商品市場形成,成為許多新興國家的基本國策。19世紀初,歐洲大陸國家相繼開始了大規模的法典制定活動,至此以後,商法開始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⑤。

可以看出,商法的產生,決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經濟、政治原因。

1、商法產生的根據原因是商品經濟進壹步發展。商品經濟的發展促使掌握了壹定經濟基礎、積累相當物質資料的商人形成壹種勢力,他們要求脫離封建領主的司法管轄及宗教勢力的支配,對商品生產交換用壹個統壹的社會規則進行概括,以保護和發展自由貿易,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後,商品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使原來作為自治規範的商人法必然發展成為國家制定的統壹的商事法律。

2、商法的產生是國家推行重商主義政策的結果。16、17世紀,由於新大陸的發現,世界市場突然擴大,地中海海上貿易隨之遍及世界角落,各國政府為了發展本國經濟,大力推行促使經濟發展的重商主義政策,這壹政策導致了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商業活動的特殊化。於是,商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各國紛紛制定了商法。由此可見,商法只所以迅速在各國法典法,只不過是各國重商主義政策的法律化。

法國學者丹尼斯·特倫曾指出:商法的形成實際上來自於實踐,它們的系統化過程不是民法學者的傳播,而是由於推行者的努力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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