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說,經常性損益往往被作為評估企業整體價值和預測未來發展潛力的重要指標。而非經常性損益因為它具有壹次性和偶發性,所以投資者在決策時,無法將其作為壹個可靠而穩定的指標來判斷。然而,在實踐中,企業是利用非經常性項目的偶發性和不可預測性的特點,進行利潤調整的盈余管理。上市公司操縱偶發性利潤,不僅極大地損害了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而且削弱了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這壹系列的負面影響,已經引起了證券監管機構的重視。因此,近年來在加強非經常性損益的規範使用和管理方面越來越受到廣泛關註。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降低他們的風險,防止出現上市公司利用非經常性損益進行盈余操縱的情況,同時也為了進壹步提高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增強會計信息的相關性,規範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發布,證監會作為證券市場的管理者,從證券市場和投資者的角度出發,對上市公司的非經常性損益披露進行規範。從1999開始,中國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在報告年度“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欄中增加“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相關信息的披露,並不斷修訂信息披露內容,縮小信息的可操作性。本文正是在這壹背景下,以滬深兩市上市的56家鋼鐵制造企業為研究對象,通過規範分析方法和實證分析,參考參考文獻,對鋼鐵行業上市公司非經常性損益信息披露進行分析,並提出進壹步規範非經常性損益信息披露的建議。關鍵詞:上市公司,非經常性,鋼鐵行業,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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