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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梁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維修、回收、登記、通行、停放、充電等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電池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能力,能夠實現電動助力和電力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由車載電池驅動的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等裝置不屬於電動自行車,不允許上路行駛。第四條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保障安全、協同管理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資金投入,優化公共交通網絡布局,完善電動自行車通行、停放、充電等基礎設施,為公民安全、文明、綠色出行提供便利。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進行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互聯網租賃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部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處置的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重大問題。第八條鼓勵電動自行車車主購買相關責任保險。第九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治教育。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臺等媒體應當對電動自行車管理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進行公益性宣傳。第二章生產、銷售、維修和回收第十條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和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第十壹條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進貨、銷售臺賬實名登記制度;

(二)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

(三)向消費者提供產品合格證和購車發票,並在發票上註明所售電動自行車的品牌、型號、車輛代碼和電機代碼。第十二條電動自行車維修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使用經質量檢驗,符合相應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零配件;

(二)修理或者更換的電機符合原車設定的額定功率,並在發票上註明更換電機代碼;

(3)修理或更換的蓄電池符合原車設定的額定電壓。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為:

(1)組裝;

(二)改裝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動力裝置的;

(三)拆除或者改變限速裝置的;

(四)安裝座椅、車頂、遮陽傘、高分貝揚聲器、音響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裝置。第十四條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和銷售者為廢舊電池提供置換和回收服務。廢電池應由有資質的企業處理。第三章登記第十五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下列期限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逾期未登記的,不得上路行駛:

(壹)本條例實施後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買之日起30日內申請註冊登記;

(二)本條例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註冊登記;

(三)本條例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臨時號牌、臨時駕駛證的,自202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不得上路行駛。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電動自行車免費註冊登記,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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