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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引進外資,在規定期限內未備案設立服務網點,或者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登記證》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0萬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規定,服務網點超出設立機構的業務範圍招徠遊客、提供旅遊咨詢服務,或者旅行社的辦事處、聯絡處、代表處從事旅行社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旅行社選擇接待旅遊者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不具備合法經營資質或者接待服務能力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3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要求旅遊者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要求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或者要求同壹旅遊團隊的旅遊者制定與其他旅遊者不同的合同項目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654.38+0萬元罰款。

第五十五條旅行社違反本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將旅行社在旅遊目的地的接待情況告知旅遊者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旅行社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旅遊者同意,將旅遊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旅行社及其導遊、領隊違反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提供服務相威脅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妥善保管各類旅遊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不滿兩年,或者泄露旅遊者個人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654.38+0萬元。

第五十九條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原許可的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

旅行社受到停業整頓行政處罰的,在停業整頓期間,旅行社不得招徠旅遊者,不得簽訂旅遊合同;停業整頓期間,不影響已簽訂旅遊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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