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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

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有:

1、知識產權調查。調查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業秘密等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協助查清盜版的書籍、音像制品、軟件的來源,調查假冒偽劣產品生產窩點,並獲取相應證據,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知識產權;

2、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接受委托,協助債權人尋找失蹤企業、尋找逃逸債務人。協助法院調查、執行、追查被執行人隱藏、轉移的財產、帳戶,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個人資信調查個人素行、個人資產信用調查。雇傭資質深度實地調查:學歷調查、個人信譽調查、個人資質調查、雇員忠誠調查;

4、企業資信調查。商業信譽調查、企業不良記錄查找、合夥背景、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產品信息、業務信用調查、防止商業欺詐實地調查。

調查取證的條件如下:

1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國家對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規定分為兩種情況:壹是如英美法系國家那樣明文規定允許律師可以實施調查取證,這可以稱為“積極型的立法模式”;另壹種如大陸法系國家那樣,法律上對律師能否調查取證不作出規定,但在實務上不禁止律師調查取證,所取得的證據不會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這可以稱為“消極型的立法模式”。

2 、辯護律師有調查取證的能力。僅有立法不壹定促使律師實施調查取證,律師必須要有調查取證的能力才行。正如有學者所言:刑事取證本身是壹種專業性很強的活動,並不是律師的專長,律師所擅長的是如何衡量和取舍證據的價值,或者根據已經收集到的證據依法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和減輕的意見,實施刑事取證行為並不是其專長,就像壹個優秀的公訴人往往難以成為壹個出色的偵查員壹樣;

3 、辯護律師有調查取證的動力。辯護律師調查取證在對抗式審判方式中比較盛行,這是由訴訟的特點決定的。對抗式訴訟模式是由當事人各自主導的壹種程序,各方都為追求有利於自己的訴訟結果,必然在訴訟過程中竭盡所能收集證據。

綜上所述,律師調查取證權是律師在執行律師業務活動過程中所享有的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和收集獲取有關證據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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