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律師申請調查時,向公安機關提供了調查專用介紹信、律師證、授權委托書等材料,能夠證明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並經律師事務所的指派,調查其受委托案件的被起訴人的人口信息,屬於調查與其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規定,應提供包括被查詢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址、公民身份號碼等信息。
公安機關依《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律師提供與其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公民人口信息的行為,不屬於泄露公民個人信息。公安機關在查詢時可以告知查詢律師應承擔的責任及義務。查詢信息的律師對所查詢的公民人口信息應當依法合理使用於所承辦的法律事務,不得泄露有關人員的隱私,否則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