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包括:
1.證據調查。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委托,調查並策劃收集有關訴訟及非訴訟證據。
2.知識產權調查。調查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業秘密等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協助查清盜版的書籍、音像制品、軟件的來源,調查假冒偽劣產品生產窩點,並獲取相應證據,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知識產權。
3.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
4.企業資信調查。商業信譽調查、企業不良記錄查找、合夥背景、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產品信息、業務信用調查、防止商業欺詐實地調查(包括商業侵權調查、合同欺詐調查、履約能力調查)。
5.個人資信調查。個人素行(成長經歷、家庭情況、個人愛好等)、個人資產信用調查。雇傭資質深度實地調查:學歷調查、個人信譽調查、個人資質調查、雇員忠誠調查。
6.反不正當競爭調查。假冒商品、虛假廣告、誹謗詆毀、商務欺詐等壹切侵權行為調查取證。
7.房地產產權、使用狀況調查
8.婚姻不忠調查。根據婚姻法“過錯賠償”原則,接受當事人委托調取婚姻不忠證據和財產下落。
9.特定調查。根據委托人的需要,對特定事務進行的合法的調查。
律師調查取證有什麽好處
律師調查取證有利於控訴與辯護職能之平衡。在現代刑事訴訟中,律師主要是為了保護控辯雙方訴訟地位的平衡而參入訴訟中來的,律師是站在被告壹方的立場上,在法庭展示與檢察官抗衡的勢力。而律師調取的有關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產生實際影響的證據,是實現控辯力度平衡的重要砝碼;
最後,有利於增強收集證據的全面性和真實性。盡管法律要求追訴機關對被告人有利與不利的證據要壹並收集,但更多情況下檢察官關註的是指控是否成功,容易忽視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收集,這時候,就需要律師通過行使調查取證權的過程來收集這些證據。同時,辯護律師的調查活動,可以對司法機關收集證據的活動起到監督作用。避免那些非法證據進入法庭程序並被采納為裁判的證據。
以上便是關於律師有調查取證權嗎的相關知識,律師有調查取證權,但是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需要出示律師執業證書以及律師事務所證明。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35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