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廣東省綠色食品辦公室專職管理人員根據調查情況和環境監測評價結果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通過的材料上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4.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將對上述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申報企業和廣東省綠色食品辦公室。合格的由廣東省綠色食品辦公室抽樣,指定的食品監測機構按照綠色食品標準進行檢測。不合格者,當年不再受理其申請。
5.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通過檢測的產品進行最終審查。
6、最終合格的申請企業與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簽訂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合同。不合格者,當年不再受理其申請。
7.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上述合格產品進行編號,並頒發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
8.申報企業對環境監測或產品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申請仲裁檢測。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委托兩家及以上指定監測機構進行復檢,並根據相關規定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