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壹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壹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壹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買單報關騙取出口退稅或者進行走私的單位和個人,從中牟利,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危害極大。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單據或者國家機關的其他公文、證件、印章的以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