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別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別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出售或者提供給別人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訊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等。違反國家規定,向別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如何認定?
1、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征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壹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征,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信息獲取者無權了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3)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搜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壹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將會按照我國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此判處有期徒刑,當然了,必須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也就是符合我們國家《刑法》第253條當中所規定的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的標準。否則是沒有辦法對此按照犯罪行為來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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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