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規定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證。農業部頒發的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單壹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的生產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頒發;
2、統壹規定飼料生產企業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設立申請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受理、審查和現場審核,並將審查和審核意見報農業部;
3、委托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取得規範,規定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委托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生產,應符合規定條件,並向各自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備案;
4.加強對取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管理。規定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應當按照許可條件組織生產。如果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產品質量和安全,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