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所在地工商所領取登記表格,辦理核名初審;
2、到分局登記大廳審批核名;
3、根據規定辦理前置審批;
4、攜帶有關文件、證件,到所在地工商所註冊登記。
辦理營業執照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
6、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規定。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壹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登記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申請人準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並在10日內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登記駁回通知書。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