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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如下: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商業活動:

經營活動,是指企業除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經營活動的範圍很廣,就工商企業而言,主要包括: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經營租賃、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做廣告、推銷產品、納稅等。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主要與獲得凈利潤有關。企業凈利潤的形成與利潤的具體內容有關。利潤表中某壹期間的凈利潤並不壹定構成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如處置固定資產的凈損益和其他活動產生的利得或損失都是凈利潤的組成部分,而不是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綜上所述,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主要記錄企業銷售商品、提供服務、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納稅等活動的現金流量,反映企業自身的造血功能,是所有財務報表中最重要的指標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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