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完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保障體系,提高煤礦安全水平和事故防範能力。
嚴格安全生產管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完善並落實具體實施辦法和配套措施,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強化落實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安全目標考核,實行安全生產“壹票否決”制;加強技術基礎工作,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隱患排查治理報告、事故查處掛牌和跟蹤督辦等制度。
加大安全投入。強化經濟政策引導作用,促進煤礦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繼續加大政府在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投入,落實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水害防治、職業危害防治和防滅火等災害治理資金;加快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依法依規淘汰落後技術裝備和工藝,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
提高瓦斯、水害、火災等重大災害防治能力。完善災害監控、預測預警與防治技術體系,加強礦井瓦斯、水害、火災、沖擊地壓等事故防控技術措施。繼續完善“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落實“兩個四位壹體”綜合防突措施,做到先抽後采、抽采達標。制定更優惠的政策、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實施更嚴格的管理,全面推進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工作。嚴格遵循礦井防治水“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十六字原則,加強水文地質勘探工作,實施整合礦區和受水害威脅生產礦井的水文、工程地質補充勘探,查清影響安全開采的老空區、奧灰水等水文地質情況。加強火區治理,完善防滅火系統,淘汰煤礦非阻燃電纜、皮帶等。
嚴格煤礦安全準入,建立有序退出機制。加強煤礦地質工作,提高地質勘查對安全生產的支撐作用;嚴格控制新(改、擴)建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最低產能和建設規模,高瓦斯礦井設計生產能力限定在30萬噸/年至800萬噸/年,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限定在45萬噸/年至500萬噸/年;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核準、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規範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將技術人員配備列入煤礦安全準入基本條件,提高煤礦建設、生產領域的企業準入標準;堅持調整煤炭產業結構與推進整合關閉相配套,積極推進各產煤地區煤礦企業兼並重組,完善相關扶持政策,建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有序退出機制,淘汰落後產能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提高煤炭工業產業集中度,構建安全高效的煤炭產業體系。
加強煤礦安全基層基礎建設。全面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深化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生產煤礦達到三級以上安全質量標準化水平,國有重點企業和新建煤礦達到壹級標準;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實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加強煤礦班組安全建設,發揮班組安全生產前沿陣地作用;繼續提高礦井安全生產信息化、采掘機械化水平,著力推進小型煤礦機械化進程,全面提高小型煤礦生產力水平,小型煤礦采煤機械化和掘進裝載機械化程度到2015年底分別達到55%和80%以上。
提升職業危害防治水平。按照“源頭治理、科學防治、嚴格管理、依法監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礦塵肺病為重點,落實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加強職業危害申報,強化煤礦建設項目職業健康“三同時”審查和監督檢查,落實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加強煤礦職業健康監管監察機構建設,構建職業危害監督檢查技術支撐體系;建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普查與申報系統和職業健康檢測基礎數據庫,加強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實施防治煤礦粉塵、噪聲、高溫為重點的綜合治理工程。
(二)完善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和社會監督體系,提高監察執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完善煤礦安全監察監管體制機制。完善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工作機制,強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和屬地管理責任;實施與相關部門的協作聯動、聯合執法,形成齊抓***管的工作合力;進壹步優化工作機制,加強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執法,落實“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加強基層監察監管隊伍建設。充實煤礦安全監察力量,建立完善安全監察監管執法人員培訓、執法資格、考核等制度,分級分類建立以崗位職責為基礎的能力評價體系;嚴格新增執法人員專業背景和選拔條件,建立完善安全監察監管實訓體系,實施安全監察監管執法人員培訓工程,提高各級尤其是壹線監察人員執法水平。
創新安全監察監管方式。深化煤礦重大隱患治理逐級掛牌督辦、公告、整改評估制度;強化安全生產屬地監管,建立煤礦安全風險的分類分級制度和分類分級監察監管體制;探討煤礦工傷保險費率與安全質量標準化掛鉤的工作機制,開展煤礦“安全審計”試點工作;完善非法違法企業 “黑名單”制度,定期公告發生重特大事故、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職業危害嚴重且治理不力的企業名單;開展煤礦安全文化建設和安全生產誠信建設,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信息公開,督促煤礦企業履行好安全生產社會責任。
以信息化建設為載體,提高監管效率。推進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條件標準化建設,更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裝備;將煤礦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納入國家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金安”)二期工程,建成覆蓋煤礦安全監察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信息***享平臺,充分利用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實時監測信息,提升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和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能力。
加強社會輿論監督。維護和落實煤礦職工對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發揮安全群監員和職工對安全生產的監督作用;拓寬和暢通煤礦安全工作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信箱,用好“12350”舉報投訴電話,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安全隱患和各種非法違法行為,對有效舉報予以獎勵。及時公布事故情況和查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三)完善煤礦安全科技支撐體系,提高技術裝備的安全保障能力。
加大煤礦安全科技攻關。健全安全科技政策和投入機制,推進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實施“科技興安”工程,開展瓦斯、水 、火、沖擊地壓、職業危害防治等煤礦重大災害防治基礎研究和關鍵技術及重大裝備研發,力爭在致災機理和關鍵技術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健全完善礦井重大災害防治技術集成體系。
推廣使用先進適用技術與裝備。完善煤礦安全生產科技成果評估、鑒定和推廣機制,及時發布先進適用的煤礦安全生產工藝、技術和裝備推廣目錄;加大淘汰落後設備和工藝力度,將不符合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職業危害嚴重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裝備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
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創新和完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管理,建立分類監管與技術服務質量綜合評估制度;充分發揮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安全標誌、培訓、咨詢等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支撐作用;發展煤礦安全裝備制造業,提升煤礦瓦斯治理等重大事故防治技術與裝備和安全避險、安全監控、個人防護等安全設備的技術水平,培育技術能力強的安全裝備制造企業。
(四)完善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體系,提高依法依規安全生產能力。
完善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進壹步加快《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修訂步伐,完成《煤礦安全規程》的全面修訂工作;建立法規、規章運行評估機制和定期清理制度,及時修訂相關煤炭行業標準和煤礦安全標準,完善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支持和促進地方立法,健全完善規範完備、門類齊全、針對性強的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體系。
規範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全面推動煤礦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建立完善法律法規與標準規劃及時獲取、識別和落實制度;持續改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強化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控制,杜絕“三違”、“三超”行為。
提高安全生產執法效能。以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事故多發地區和基建技改、整合重組煤礦為重點,進壹步推進“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加強地方各級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完善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機制,建立執法信息溝通制度;健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壹票否決”制度,嚴格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嚴格執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強化煤礦事故查處通報、約談、分析和督導四項制度,用事故教訓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五)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提高事故救援和應急處置能力。
加快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依托國有大型煤礦企業和有關單位,首批建設大同、開灤、平頂山、淮南、鶴崗、靖遠和芙蓉7個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並建設14支區域礦山應急救援隊;加強應急設備和應急物資的儲備,做到儲備充足、調動迅速、高效救援;推動煤礦企業專職礦山救護隊建設,推進煤礦企業兼職救援隊伍建設試點;建立健全礦山應急救援(救護)工作機制,尚未建立專職救援隊伍的煤礦企業與有資質的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服務協議。
建設完善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健全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系統,使各系統的功能向為遇險人員提供安全避險和有效救援延伸,並與緊急避險系統實現可靠連接;加快推進井下避難硐室、可移動式救生艙等緊急避險設施建設;全面建成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提升煤礦事故防範、人員避險和應急救援等安全保障能力。
加強應急救援基礎工作。完善煤礦應急預案,強化應急救援實訓演練;建立完善煤礦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定期開展安全生產風險分析與評估;推進安全生產應急平臺體系建設,實現市、縣煤礦安全聯網。
(六)完善煤礦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體系,提高安全素質和自救互救能力。
提高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深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和安全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提高培訓質量與效果;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鼓勵煤礦企業先招生後招工;充分發揮工程技術人員作用,推進班組長安全建設,加強煤礦壹線操作人員安全培訓,提高煤礦現場安全技術管理和操作水平。
強化安全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大煤礦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煤炭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逐年擴大地質、采礦、機電、通風與安全等相關專業人才的招生培養規模,加快培養煤礦生產建設急需的各類專業人才和生產壹線技能型人才;發揮安全生產專家和註冊安全工程師作用,完善技術服務機制,提高對煤礦安全生產的技術支撐和智力支持。
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基礎建設。建設完善壹批煤礦安全生產警示教育基地;積極開展煤礦安全文化建設示範企業和安全生產誠信企業創建工作;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的宣傳貫徹,提高廣大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