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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須公示

為有效保障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落實到位,《規定》制定了包括群眾監督、輿論監督、企業監督、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在內的龐大監督體系,對監督檢查方式、監督檢查次數、監督檢查內容、中央企業所屬煤礦的監督檢查都提出了明確要求。  《規定》要求,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該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應當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包括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存儲的信息必須實行檔案化管理,存儲期限不得低於壹年。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煤礦從業人員有權不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除了煤礦企業內部的監督機制外,《規定》還要求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建立相關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於受理的舉報,有關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壹經查證屬實,要依法從重處罰。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所轄區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進行壹次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制定監察執法計劃,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專項監察或者重點監察。   事故煤礦違規最高可罰500萬元  此次出臺的《規定》制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對於未建立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等情形,有關部門將對煤礦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罰款。煤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要責令改正,並對該煤礦處15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煤礦領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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