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國家發改委公布《煤炭經營監管辦法(修訂稿)》,並開始公開征求意見。有關部門修改《煤炭經營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思路和意圖何在?主要對哪些內容進行了修改?以下做壹簡要解讀。
我們認為修改《辦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壹,《煤炭法》修改後,依據原《煤炭法》制定的《辦法》也需要及時得到修改,這是有關部門再次對辦法進行修訂的重要原因之壹。今年6月29日,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和國煤炭法》(以下簡稱《煤炭法》)獲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開始施行。《煤炭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是去掉煤炭生產許可和煤炭經營審批的有關條款,煤炭生產和經營不再實行許可制,不再需要進行事前審批。原《辦法》中許多條款都是對煤炭經營企業資格的審批,因此需要作出修改。
第二,《辦法》的修改是為了進壹步明確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對政府和市場進行重新定位。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壹般規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遵循這條規律,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幹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辦法》的修改也是為了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同時更好發揮政府在完善市場體系和加強市場監管中的作用。
第三,新興煤炭經營主體的出現,相關監管部門需要進行監管,要求《辦法》進行必要的修改。近年來出現了壹批新興的煤炭經營主體,比如煤炭儲備中心、煤炭交易市場等等,這些煤炭經營主體同樣需要納入相關監管範圍,《辦法》的修改將為相關監管部門進行監管提供必要的依據。
第四,全社會加大環境保護力度要求監管部門加大對煤炭經營企業環保工作的相關監管。
《煤炭經營監管辦法(修訂稿)》的重要修改內容有以下14項,下面我們對這些修改內容做壹個簡單解讀。
1、總則中第壹條,將原來的“為加強煤炭經營監督管理,規範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改為“為加強煤炭經營監督管理,規範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保障煤炭穩定供應”。解讀:將保障煤炭穩定供應作為煤炭經營監管的重要目的之壹。
2、修改了煤炭經營的定義,將原來的“從事原煤及其洗選加工產品的批發、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經銷等活動。”改為“企業從事原煤及其洗選加工產品經銷等活動。”解讀:新定義不但涵蓋了原來的“煤炭及其洗選加工產品的批發、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還包含了煤炭交易市場、煤炭儲備中心等近年來快速發展起來的有關煤炭經營業務的監管。
3、總則中新加壹條,“國家加強對煤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培育和健全煤炭交易市場體系,提高供應保障能力,促進經濟平穩運行。”解讀:這是順應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完善市場體系,加強市場監管,同時由於煤炭作為資源性商品,提高供應保障能力,進而促進經濟平穩運行也是政府的重要職責。
4、由於《煤炭法》的修改,去掉了煤炭經營企業的有關章節。同時在煤炭經營章節中新加壹條,要求“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應於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同級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告知從事煤炭經營方面的基本信息。” 並在《罰則》章節中規定,“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由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