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盤州市煤炭生產、經營秩序,促進煤炭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盤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盤州市區域內從事煤炭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等行為的煤炭企業、個人及其它社會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煤炭產品包括:原煤、精煤、焦炭、中煤、泥煤、矸石及其他煤炭附屬產品。
第四條?盤州市境內所有煤炭企業調運煤炭產品時統壹使用《貴州省盤州市煤炭產品調運憑證》(以下簡稱《調運憑證》),對未使用真實、有效《調運憑證》的壹律視為違規調運。
第五條?煤炭產品調運通過信息化系統源頭開票和視頻監管手段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建立健全盤州市煤炭產品調運信息化管理領導小組組織體系,進壹步明確組織機構中成員單位的職能職責,並由盤州市煤炭產品信息化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開展工作。
第七條?成立由市政府市長任組長,常務副市長、分管能源副市長、分管交通副市長、公安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的盤州市煤炭產品信息化管理領導小組。各產煤鄉(鎮、街道)、市發改局、 市財政局、六盤水市生態環境局盤州分局、市水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能源局、市稅務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局、盤興能投公司為成員的煤炭產品信息化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能源局,負責煤炭產品調運管理的日常事務。
第八條?市能源局是煤炭生產、經營的行業管理部門,各產煤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在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下,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第三章?《調運憑證》管理
第九條?《調運憑證》通過市煤炭產品信息化管理系統開具,采用二維碼防偽科技手段進行管理,企業自行開具《調運憑證》隨貨同行,作為煤炭產品調運的有效管理憑證。
第十條?《調運憑證》由煤炭開采、加工、經營企業(以下簡稱“涉煤企業”)向市能源局申請用票資格,市稅務局分配電子《調運憑證》起止號段,涉煤企業根據市稅務局分配的電子《調運憑證》號段進行開具。
第十壹條?煤焦驗票站或能源綜合執法人員通過企業開具的紙質《調運憑證》的版式文件二維碼信息或手機電子《調運憑證》進行查驗。
第十二條?《調運憑證》品目名稱必須按照《煤炭產品編碼表規範字樣填寫。
第十三條?盤州境內采購煤炭產品單位應當憑《調運憑證》驗收,並將結算量、不含稅均價、金額、扣水、扣灰、磅差、判廢等相關信息錄入煤炭產品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十四條?所有涉煤企業必須使用煤炭產品信息化管理系統對煤炭產品生產、經營行為進行規範化管理,按要求采集相關信息、通過系統規範開具《調運憑證》。
第十五條?涉煤企業開具《調運憑證》時,嚴格按照《煤炭產品編碼》規則規範錄入品目名稱,並認真錄入票面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已開具的《調運憑證》超過15分鐘後不允許自行作廢,因特殊原因(如被聯合執法沒收、意外損毀、被盜等)需要作廢的,由企業申請作廢,說明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據,能源局、稅務局工作人員核實後進行審批。
第四章?相關單位職責
第十七條?各產煤鄉(鎮、街道)按照屬地管理職責,履行煤炭生產、經營管理職責;鄉(鎮)長、街道辦主任為第壹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負責選派專職人員對涉煤企業開票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管;負責對出境泥煤的審核批準。
第十八條?市能源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煤炭調運和稽查機制,規範全市煤炭運銷體系。市能源局是煤炭生產、經營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煤炭產品調運量的審批和煤炭企業賬戶的管控;負責市內煤炭產品調運監管。結合煤炭企業視頻監控和系統信息準確掌握涉煤企業生產、加工、銷售、調運煤炭產品信息情況;負責定期、不定期的進行突擊檢查,強化流動稽查和定點稽查,對重點涉煤企業進行專項督查,形成稽查工作常態化。定期開展聯合執法工作;負責對出境煤炭產品采取必要調運監管。
第十九條?市稅務局負責牽頭與湖北大學開發團隊開發《盤州市煤炭產品信息化管理系統》;負責對電子《調運憑證》號段的分配和憑證開具業務指導;負責政府部門使用系統人員的數據維護;負責系統使用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政府部門需要在系統中增加相應業務需求模塊的開發設計;負責對企業使用系統人員數據維護;負責系統與煤炭稱重設備、驗票設備的安裝調試;負責盤州市煤炭產品調運信息化管理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正常運行;根據調運量、煤炭產品流向、涉煤企業納稅申報數據,分析、查找稅源,倒推調運量、申報量的真實性,嚴堵征管漏洞,嚴厲打擊偷、逃、騙、抗稅等行為。
第二十條?市財政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宏觀經濟等各項方針政策,參與稅源管理、稅源信息動態監控和分析預測。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制定相關制度辦法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壹條?六盤水市生態環境局盤州分局負責履行環保執法主體責任。清理、整頓環保手續不全的涉煤企業及煤炭產品,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排汙行為。及時發布涉煤企業汙染物、排汙量監控信息、環保處罰信息,為環境保護稅征收提供數據來源。
第二十二條?市水務局負責履行水土保持監管執法主體責任。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參與違規生產、經營企業的聯合執法。
第二十三條?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履行市場監管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誠信體系,對涉煤企業或個人納入誠信檔案管理,整頓和規範煤炭生產、經營秩序。定期對煤炭企業地磅進行校驗,配合相關部門查處煤炭企業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第二十四條?市發改局負責按相關規定,監管涉煤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分析市場,提供預警價格,作為稅務部門稅收風險管理監控預警指標。
第二十五條?市公安局負責查處涉煤企業生產、經營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查處打擊擾亂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正常履職的違法行為,維護涉煤企業生產、經營正常秩序。對違法、違規的運輸車輛進行查處,配合相關部門對運煤車輛開展稽查。
第二十六條?市自然資源局負責依法查處無證采礦、違法用地行為,清理、整頓相關手續不全的涉煤企業或個人。
第二十七條?市交通局負責履行交通運輸管理主體責任。對違法、違規的運輸車輛進行查處,配合相關部門對運煤車輛開展稽查。
第二十八條?盤興能投公司負責履行好煤焦驗票站的相關職能職責。做好復磅、查驗《調運憑證》與煤炭產品種類是否相符等驗票工作。同時,負責入境、過境煤炭產品《調運憑證》的開具和查驗工作。
第二十九條?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指導全市煤炭產品調運管理工作,協調、解決煤炭產品調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匯總相關信息,報領導小組。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未開具真實、有效《調運憑證》調運煤炭產品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合執法。
第五章?涉煤企業管理
第三十條?各涉煤企業和單位應當主動履行納稅義務,按照稅收法律、法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涉稅信息資料,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煤炭產品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三十壹條?逐步建立健全針對涉煤企業的誠信體系,對守法誠信單位給予正面宣傳報道、並在資金和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傾斜;對違法失信單位,及時提示、警示其信用狀況,通過失信曝光、分類監管和市場退出等手段加大對失信企業的懲戒力度。
第三十二條?各涉煤企業,需選派業務能力較強的專職開票人員,報所屬鄉鎮備查,並經稅務部門業務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負責按壹車壹證原則,現場逐車開具真實、有效《調運憑證》。嚴禁不按規定開具《調運憑證》。
第三十三條?涉煤企業必須按照調運系統管理規定,在指定的出口過磅,開具《調運憑證》後方可調出。調運出境的運煤車輛必須進煤焦驗票站通過驗票後出境。
第三十四條 ?在全市範圍內各購煤企業所調入的煤炭產品,必須持有《調運憑證》進入企業驗收錄入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三十五條?境外非高速路過境盤州市境內的煤炭運輸車輛,入境時應到就近煤焦驗票站開具《過境煤憑證》,出境時憑《過境煤憑證》驗票通過,出境與入境載量誤差不得超10%。境外進入我市的煤炭運輸車輛,入境時應到就近煤焦驗票站開具《入境煤憑證》,到購煤企業憑《入境煤憑證》驗收錄入信息化管理系統。《過境煤憑證》、《入境煤憑證》是境外運煤車輛在盤州市範圍內運輸煤炭產品的唯壹有效憑證,無憑證的壹律視為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對采選壹體企業(指原煤開采出後通過皮帶直接輸送至洗選環節的企業)生產的原煤進入洗煤環節加工出的精煤按 1:2.4(精煤折算原煤)的比例折算原煤生產量。
第三十七條?所有涉煤企業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磅房,並具有土地使用和環保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委托加工的煤炭企業必須經鄉(鎮、街道)簽署意見後,報市能源局備查。
第三十九條?泥煤出境調運實行調運量管理。由鄉(鎮、街道)從源頭把關,對發熱量較高的泥煤,盡可能通過配煤的方式供應電煤;對電廠確實不能使用的泥煤可以調運出境。所有泥煤調運出境必須按照屬地原則經所屬鄉(鎮、街道)現場核實同意,並簽署意見報市能源局。
第四十條?涉煤企業必須及時將簽訂的購銷合同內容錄入系統“煤炭企業煤炭產品購銷合同備案信息采集表”中。
第四十壹條?涉煤企業應當實時在系統中確認煤炭調運結算銷售信息反饋。將結算量、不含稅均價、金額、扣水、扣灰、磅差、判廢等內容準確錄入系統。
第四十二條?涉煤企業應當按月在系統中錄入煤炭產品購入數量、不含稅均價、金額、銷貨單位識別號、銷貨單位名稱等信息。
第四十三條?涉煤企業應當按月在系統中錄入煤炭產品開采、加工、委托加工收回數量。委托加工費支出金額、運費支出金額等信息。
第四十四條?涉煤企業在運輸途中發生意外情況造成煤炭產品損失的,應當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報市能源局。
第四十五條?涉煤企業應當在系統中對運輸車輛信息進行登記。
第四十六條?涉煤企業應當在系統中對購貨方信息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煤炭產品調運信息化管理系統時,需報盤州市煤炭產品信息化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後,由企業安排專人現場手工開具《貴州省盤州市煤炭產品準運證》進行調運,恢復正常後錄入系統。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四十八條?紀檢監察機關嚴肅查處各產煤鄉(鎮、街道)、各部門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吃拿卡要等違反廉潔自律的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各產煤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務必抓好煤炭產品調運管理工作的落實,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對因工作履職不到位,導致煤炭產品調運秩序混亂以及煤炭稅費流失的,將嚴肅問責,並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未持有效《調運憑證》調運或經營盤州市境內煤炭產品的,壹律視為違法違規行為,所調運或經營的煤炭產品壹律視為違規產品,將立案調查,嚴肅追究相關人員和企業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原《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盤州市煤炭產品調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盤府辦發〔2016〕47 號)、《盤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加強煤炭稅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盤府辦發〔2016〕187 號)、《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盤縣煤炭稅費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盤府辦發〔2017〕18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盤州市泥煤調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盤州府辦發〔2018〕40 號)等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