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知道的內容填寫就可以了
須知內容如下:
(壹)提出申請
聲明書、委托書、指紋、簽名等公證必須由本人親自來我館申請辦理,並在領事官員面前,在有關文書上簽名或捺指印。
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代理。
法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組織申辦公證,應當由其負責人代表。
當事人應當按要求逐項填寫公證認證申請表,並在相應位置簽名或捺指印。當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領事官員可代為填寫並要求當事人簽名或捺指印。
(二)提交材料
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根據領事官員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好的公證認證申請表;
2、公證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公證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代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委托代理人應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以及由公證當事人出具並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應提供其身份證明以及能證明其與當事人監護關系(壹般即父母子女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4、申請公證的文書原件;
5、領事官員要求提交的、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請參考“三、主要公證種類、應提交材料及具體要求”);
6、涉及重要財產權利轉讓、變更等與當事人有重大利益關系的事項,應根據領事官員要求談話,並在《接談筆錄》上簽名或捺指印。
(三)領事官員審核出具公證書
領事官員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等進行審查核實。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真實、合法、充分,公證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
因補充證明材料、向國內請示核實情況、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四)繳納費用並領取公證書
公證書出具後,當事人可憑取證單,按照取證日期到我館繳納費用並領取公證書。
公證書逾期××不取,我館將作銷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