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中國大陸權威雜誌《財經》同系的《財經時報》刊出頭版文章,用“大中華第壹妖股”來形容蒙古能源,並對它提出六大質疑 蒙古法律訂明礦山資源是國有,並可隨時收回,公司未有交代這個風險。
項目的煤炭儲量數字,是前蘇聯地質學家1960年代資料,同時公司聲稱提供儲量資料的蒙古地質及礦物資源研究院,《財經時報》翻查蒙古機構,未有發現上述機構存在。
公司聲稱可將蒙古煤運至新疆,但新疆亦有大量煤礦,根本毋須舍近取遠。
公司與中國航空港建設集團總公司簽訂煤礦基地設施合同,僅值3986萬人民幣,連興建百萬噸級的煤礦設施也不夠。
公司聲稱先後與“中國石油總公司”、“國家電力投資總公司”及“中國航天技術發展總公司”等所謂國企簽訂合作意向書,但翻查資料,卻找不到這些與知名國企相近公司的資料。
蒙古的煤礦,基本已各有其主,質疑公司是否真的能夠輕易取得有關礦產的勘探許可。
蒙古能源承認與它合作“中國石油總公司”不是中國石油,而是“主要負責大型項目分配的國有企業”
另壹項質疑是為何蒙古能源可以輕易取得價值連城的資源,而為蒙古國所做的只是很少。蒙古能源其後清楚解釋蒙古能源實質須要為蒙古國做很多的事情。蒙古能源須要修建現有由蒙古西部至中國新疆邊境的道路,同時,蒙古能源須要興建二座位價值人民幣65億元之600MW發電廠。因此,蒙古能源須要巨額投資協助開發蒙古國西部,為其創造就業機會及為其供應電力。蒙古能源希望對環境的影向可以減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