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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收購加工與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棉花收購、加工管理

第五條 國家對棉花收購、加工實行資格認定制度。

(壹)凡從事棉花收購、加工的企業必須按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程序進行資格認定申報。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計劃、經貿、工商、質檢等部門進行棉花收購、加工企業準入資格的審查和認定,向社會公布認定企業名單,並授予棉花收購或加工資格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計劃、經貿、工商、質檢等部門對棉花收購、加工企業定期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其棉花收購、加工資格並向社會公布。

(四)取得棉花收購、加工資格認定的企業憑資格證書在當地辦理工商登記之後,方可從事棉花收購、加工。

(五)取得棉花收購、加工資格認定的企業,可跨區域設立法人、非法人企業,在收購、加工所在地取得資格認定並辦理註冊登記後,方可從事棉花收購、加工。

(六)資格認定不收費。制證費和公示費的收取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核定。

第六條 取得棉花收購資格認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固定的收購場所;

(二)壹定數量的自有資金;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棉花質量檢驗環境條件、儀器設備、倉儲和消防設施;

(四)當年的棉花品級實物標準;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取得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與棉花加工規模相適應的場所;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棉花質量檢驗環境條件、儀器設備、倉儲和消防設施;

(三)在生產線上使用的主機設備、配套設備、生產工藝和主要技術要求及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四)經國家勞動、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的專職棉花品質檢驗人員;

(五)當年的棉花品級實物標準;

(六)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業合理規劃布局要求;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立棉花加工機械生產企業資格認定和主要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九條 企業從事皮棉經營業務,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核準登記。

第十條 國家儲備棉的承儲資格、入庫出庫管理等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辦法。

第十壹條 棉花收購、加工企業出資人發生變更,須重新取得資格認定,方可繼續從事棉花收購、加工。

棉花收購、加工企業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項變更,仍符合棉花收購、加工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辦理變更登記後,到原資格認定機關辦理備案。

棉花收購、加工企業因兼並、破產和改制重組,不符合棉花收購、加工條件的,由原資格認定機關取消其棉花收購、加工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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