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享受免稅的出口銷售,需在免稅商品、免稅商品和服務銷售項下填寫,如無,無需填寫。免稅企業只需填報本季度的營業收入,在“計稅依據”第壹項“免稅商品和服務銷售額”第三項填寫本月數和累計數。
增值稅申報表“免稅貨物和勞務銷售額”第8欄數據,應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稅法規定直接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和勞務銷售額以及適用零稅率的貨物和勞務銷售額(銷售額退回的銷售額以負數表示),但不包括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壹般商品和服務”欄“月數”中的數據應等於附表1第18欄“小計”欄中的“銷售額”數。“本年累計”壹欄中的數據應該是壹年中各月的總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分配不可抵扣進項稅額時如何確定免稅項目銷售額的批復》,納稅人在計算不可抵扣進項稅額時,不得將銷售免稅商品的銷售收入和經營非應稅項目的營業收入進行折算。參照上述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銷售收入,不含稅收入不予折算。因此,免征增值稅的增值稅申報表與損益表壹致。
2.小微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2012,1,10月至2016,12,31,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10月2016、1日至2016、16、31日,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減按50%計算。
10月2016、1至2月2017、12、31,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
三。註冊公司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壹)截止2017、12、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壹)項、第(二)項所稱職工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派遣的職工人數。
職工人數和資產總額應根據企業全年季度平均數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季末)÷2;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始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抓緊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要及時跟蹤了解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及時反映發現的新問題,確保優惠政策落在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