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有規範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5)有必要的場所。
許可程序
(1)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本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2)民政部門現場勘察、核查、做出決定;
(3)民政部門向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登記證書》,並在壹定時間內進行新聞公告。
許可期限
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決定後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提交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
(3)場地使用權證明;
(4)驗資報告;
(5)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6)章程草案,其中內容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組織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程序,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章程的修改程序,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變更登記
1、許可依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2、許可程序:
(1)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申請人向原登記民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3)民政部門核查、做出決定;
3、許可期限: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