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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在公開發行的、發行範圍覆蓋同級政府所轄行政區域的報刊上發布公告,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宗旨和業務範圍、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時間、登記證號。
擴展資料: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2、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4、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5、設立分支機構的;
6、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8、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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