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會計制度:
為了規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行為,提高其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及有關法規,制定並發布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8章、76條。
要求:
民辦非企業單位要交營業稅和營業稅的附加稅,合計稅率壹***為營業收入的5.55%,此外還要按應稅所得額再交25%的企業所得稅(如屬於小型微利企業按20%)。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專項撥款屬於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個人獨資,不交企業所得稅,交納個人所得稅,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擴展資料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六十八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采用的會計政策前後各期應當保持壹致,不得隨意變更,除非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
(二)這種變更能夠提供有關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核算會計政策的變更,如果追溯調整法不可行,則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核算;如果相關法律或會計制度等另有規定,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算。
本制度中所稱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者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如同該交易或者事項初次發生時就開始采用新的會計政策,並以此對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稱未來適用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者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新的會計政策適用於變更當期及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的方法。
參考資料: